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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之罚9博体育:美国司法的不公正(3)

发布时间:2023-08-26

  9博体育罚金及诉讼费不仅会令人陷入贫困,更会令人们身陷囹圄。在近几年中,我们愈发感受到人们因无力偿还刑事债务而遭到监禁的情况是多么的稀松平常。有多达四分之一的轻罪案件的被告人并非因犯罪而受到拘留,而是因为他们未能支付罚金及诉讼费。在罗德岛监狱中,有18%的人是因为未能偿还债务而受到监禁,在俄亥俄州休伦县监狱这一比例达到了20%,华盛顿州本顿县则达到了25%。

  这一现象被称为新的“债务人监狱”。在民事诉讼中,债务人监狱曾因其有违宪法的公正民主原则而被诟病已久,并早已于1833年在美国联邦一级被废除。如今,全美50个州的宪法或法律都规定,仅仅因为一个人拖欠民事债务而监禁他人的行为是非法的,因此任何人都不得因为未支付购车贷款或助学贷款等民事债务而受到监禁。这意味着,即便你不支付信用卡账单,银行也没有权利将你送进监狱。然而,轻罪制度对罚金和诉讼费的异化已经绕过了上述法律,国家只要给欠缴罚金的被告人扣上“犯罪”的帽子,就能成功地将被告人投进监狱。被告人遭受牢狱之灾的原因并非是先前的犯罪行为,而是他们的贫困。

  斯蒂芬·帕帕(Stephen Papa)就是债务人监狱的受害者。他是一位曾参加伊拉克战争的老兵,在密歇根州的大急流城(Grand Rapids)中四处漂泊,无家可归。有一天,他和朋友喝醉了,他羞愧地称之为“尴尬的行为”。随后,他被判犯有破坏财产罪和拒捕罪。在听证会上,法官对他处以总计2600美元的罚金及诉讼费,并要求帕帕当庭支付50美元首付款。本已无家可归的帕帕手中仅有25美元,但他即将走上新的工作岗位。他和法官展开了如下对话:

  帕帕:法官大人,我真的很努力才得到这份工作,我很想保住我的工作。所以我真的是在尽我所能来收拾残局。

  法官:帕帕先生,我希望你能保住你的工作。问题是,我的要求非常明确,你也看到了。

  与很多轻罪案件的诉讼程序一样,这种因未能支付罚金而入狱的情况,大多是在没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发生的。虽然法官不允许在没有律师的情况下就将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判决入狱,但我们发现,低等法院都会例行公事般地这样操作。现在常见的变通做法是,法官将不能支付罚金的被告人判处藐视法庭罪,这样就不一定会触发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的机会。

  “债务人监狱”的做法因不同的司法管辖区而异。在一些地区,被判入狱会加剧被告人的债务负担,如果他们在拘留期间恰好需要获得医疗保健,那么他们就会每天都被收取拘留费、用餐费、床位费和医疗费。换言之,他们必须“付钱坐牢”。华盛顿居民皮特就描述了这样一个循环:“我从看守所离开时,还欠着它261美元。你知道吗?我刚进去的时候就欠看守所11美元,等我被关了一周要放出来时,我已经欠了它261美元了,这还是在我没看医生的情况下就欠了这么多。就算我需要吃药,我也是自己吃了点碳酸锂片就恢复了。我可不敢去看医生,因为医生一来,我又得多出10美元,就这样我还是花了261美元。”

  内华达州埃尔科县的看守所每天都向囚犯收取6美元的伙食费,每次看医生收费10美元,5美元的预约费。警长吉姆·皮茨解释说:“这里不是希尔顿酒店。”至少有43个州批准监狱收取食宿费用,至少有35个州批准监狱收取医疗费用。90%的看守所会向囚犯收取某种形式的费用。

  相比之下,其他司法管辖区则维持着“要么交钱,要么坐牢”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无论是根据法规还是根据认罪答辩,被告人都可以通过坐牢来抵免拖欠的罚金。在密苏里州,监禁一天只能抵免10美元罚金;但在加利福尼亚州,监禁一天至少可以抵免30美元罚金;在俄亥俄州,监禁一天可以减免50美元罚金。在新奥尔良,这一制度被称为“罚金或罚时”,意思是被告人要么会被判处100美元罚金,要么会被判处30天监禁。新奥尔良刑事地区法院前首席法官卡尔文·约翰逊(Calvin Johnson)法官若有所思地说:“30天还是100美元?这是我每天都能听到的。现在,你会如何描述这样一种制度,我们市政府每天向警察局支付23美元,就是为了让某人在看守所里住上30天来抵消100美元罚金,还有其他制度比这个更匪夷所思的吗?”根据一起控告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城市拘留所的诉讼来看,一位名叫提托·威廉姆斯(Tito Williams)的囚犯曾被指示,如果其愿意清理监狱地板上的血液和粪便,就可以获得减刑的奖励。

  一些司法辖区不仅奉行“要么交钱,要么坐牢”的制度,而且还对入狱的被告人加收费用。这样的话,他们即使还了旧债,又会添上新债。例如,在密歇根州,两个孩子的母亲卡瓦娜·杨因为没有支付三张交通罚单,被开了三张逮捕令9博体育。杨出庭受审时,法官告诉她要么缴纳300美元罚金,要么在看守所里关上三天。然而当她被关进看守所以后,每天还需要缴纳监禁费和床位费。在密歇根州,一些被告人要缴纳12美元的行政费用才能走出看守所,如果他们不交,就会被继续关押。在俄亥俄州,负债被告人有权将监禁期折抵为50美元一天,但该州的数十座看守所同时又对被监禁人收取平均35美元的监禁费。

  一旦被关进了看守所,许多无力支付罚金的轻罪案件罪犯就会饱受煎熬,因为看守所的环境肮脏且危险9博体育,甚至触犯了第八修正案的违宪条款。打个比方,在密苏里州詹宁斯,一件针对债务人诉讼的民权案件用“光怪陆离”来形容当地看守所:

  (人们)被关在过度拥挤的牢房里,墙壁上涂满了黏液、血液和粪便。空气中飘荡着粪便和垃圾的恶臭,公共厕所已经很久没打扫过。牢房里没有牙刷、牙膏和肥皂,人们几周都无法换洗衣裤。有的人就躺在肮脏的地板上,任凭狱友从他的肩膀踩过。虽然他们祈求狱警给他们暖和的被子,但也只能蜷缩在薄毯里。炎症和伤口得不到治疗,疾病便传染给其他犯人。潮湿发霉的淋浴房就在隔壁,但他们几周才能洗一次澡。女性没有足够的月经卫生用品,只能把带血的纸巾放在地板上。他们经常得不到医疗和处方药,即便家里给他们送药,也总是无法收到。

  新的“债务人监狱”已经受到持续的审查。亚拉巴马州、阿肯色州、路易斯安那州、密西西比州、密苏里州、俄亥俄州和田纳西州等州都已对其提出了公民权利诉讼。2015年,奥巴马在白宫召开了一次名为“监禁的死循环:监狱、债务和保释实践”的会议,本章开头的奎阿纳·威廉姆斯在这里诉说了她的遭遇。在会上,时任美国司法部长洛蕾塔·林奇(Loretta Lynch)讽刺地说:“在这个已经裁定债务人监狱违宪的国家,太多公民只是因为没钱出狱而入狱。” 然而,由于轻罪程序的财政运行正依赖于这些罚金和诉讼费用,要减少这些罚金和随之而来的“债务人监狱”并非易事。

  屡见不鲜的罚金收费现象已经深深地烙印在了轻罪制度的内核之中。法院、监狱、警方、缓刑办公室、检察官及公设辩护人办公室,还有市政府本身,都在通过各种激励措施来推动和运行轻罪制度。在这些机构的预算中,轻罪制度所带来的罚金及诉讼费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从工资到退休金,甚至法院想修一个健身中心——每一个机构都有自己的动机来罗织轻罪制度的大网,并将更多民众推入网内,只有这样才能满足他们的财务需要。在州财政危机或国家经济动荡衰退时期,寻找地方税收来源的压力越大,司法辖区就会越依赖轻罪制度来提供资金,而轻罪制度就会越倒退。

  正如这个庞大的轻罪制度,资金预算在不同的地方差别也很大。有时,不同的部门预算取决于不同项目的罚金。在新奥尔良,三分之一的公设辩护人预算来自被告人诉讼费,约三分之二的法院一般业务预算来自法定财政义务。在密西西比州,检察官对乱扔垃圾和超速驾驶增加处罚以便加薪。佛罗里达的一个检察官办公室对每一个认罪案件被告人都收取50美金的诉讼费。得克萨斯州的缓刑机构有一半的预算来自罪犯缴纳的监管费。在路易斯安那州一些所谓的“贫困法院”里,如果法官没有收缴足够的罚金,那么他们获得的资金拨款也会更少。

  有时,整个州的财政都依赖于轻罪案件的收入。在亚拉巴马州,州法院每年收取超过2500万美元的轻罪法定财政义务,已经超过了该州的重罪案件罚金。2015年,得克萨斯州从轻微违法案件和交通罚单的罚金及诉讼费中分得了30%,约2.36亿美元。反之,各州的收入分配方式也能改变涉案费用的收取方式。例如,密歇根州的农村地区法院更倾向于收取开庭费用及辩护人费用,对判处罚金则不积极,因为前者能够直接划拨给当地法院,而罚金则需上交到州总基金。相比之下,一些城市和州财政并没有这么严重依赖于法院收入。在亚利桑那州凤凰城,罚金仅占该市总基金收入的2%;而且在该州其他城市的财政收入中,市政法院的创收部分也不会超过5%。

  关于司法税收征收的冲突多年来一直暗流涌动。少数几个州因此被告上法庭而终止了一些特别恶劣的收款方式。2012年,国家法院行政会议发布了一份题为《法院不是税务中心》的报告,袒露了对司法诚信的担忧。报告批评罚金和诉讼费的激增“将法院塑造成了行政部门的收费机构”。报告特别警告说:“在交通违法案件中,无论是刑事的还是民事的,法院领导面临的最大挑战就是如何确保罚金、诉讼费和附加费不仅仅是一种替代形式的税收。”

  然而,当2015年美国司法部公布《弗格森警察局调查报告》时,这一问题突然卷入了全国的舆论风暴中。18岁的迈克尔·布朗在弗格森被警察击毙,随后引发了席卷全国的抗议浪潮。美国司法部的这份报告将矛头对准了弗格森市政法院和警察机构,指责他们公开从低收入的非裔美国人中变相榨取数百万美元。正如该报告所称:“弗格森的执法实践是由该市对收入的关注而不是公共安全需求决定的。这种对收入的强调损害了弗格森警察局的公信力,助长了违宪的警务模式,也扭曲了当地市政法院的工作形态。受这种利益驱动之下的刑事诉讼不仅给正当程序带来了隐忧,而且对弗格森社区居民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

  在全国各地,类似的财政收入分配情况陆续被曝光,更多的公民权诉讼被提起,媒体也纷纷聚焦于此。与几年前相比,我们现在愈发清楚这些处理轻罪案件的部门是如何为自己“融资”了。

  司法部调查发现,在弗格森市的年度预算中,超过200万元来自其市政法院的罚金和诉讼费收入,占据了年度预算总额的约五分之一。市政府预算每年大幅增加市政法院的罚金和收费比重,不仅敦促警察和法官增加收入,还密切监测其目标是否实现。市政府官员经常敦促警察局局长托马斯杰克逊通过执法来增加创收。例如,2010年3月,市财政部长给杰克逊局长写信说:“除非年底前罚单数大幅增加,否则明年的收入很难明显提高。” 这些政策迫使弗格森警方通过逮捕和传票的手段增加收入。因此,“在许多警察眼中,一些居民(尤其是那些非裔美国人聚居区的居民)与其说是应该受到他们保护的选民,不如说是潜在的罪犯和收入来源。”

  弗格森市并非个例。其他许多城镇也存在着类似的速审陷阱、速审法庭,以及大量用以创收的轻罪机制。得克萨斯州对法官施加了自上而下的系统性压力,要求在最短的时间内创造最大的收入。圣安东尼奥市法院的主审法官约翰·博尔谴责这一做法:“法院又不是发薪的贷款公司。”《》将这种做法称为“营利性治安”和“收银机式司法”,并且严厉谴责:“大多数州对明显违宪的司法制度无动于衷。”

  私营部门也越来越多地推动轻罪诉讼程序的商业化,因为各个行业都能从轻罪罚金和诉讼费用所产生的收入中分到一杯羹。也许最具戏剧性的就是田纳西州卢瑟福德县展示的那种由缓刑犯自己出资的缓刑,辛迪·罗德里格斯(Cindy Rodriguez)在PCC公司的压榨下在贫困中越陷越深。在这种分配制度下,卢瑟福德县能够不耗任何成本地收取所有罚金,而PCC公司则直接从缓刑犯那里收取缓刑监管费。根据一项公民权诉讼,卢瑟福德县与PCC公司签订合同,授予其对该县缓刑案件的独家垄断经营权,合同中还“要求卢瑟福德县及其法院确保PCC公司全部且足够的利润”。包括法官和书记员在内的法院官员完全服从于PCC公司,剥夺了被告人获得律师及正当程序的权利,以便PCC公司(以及市政当局)可以收齐资金。2017年,这项公民权诉讼达成了和解,PCC公司需要支付1400万美元以赔偿其监督的缓刑人员。

  “PCC—卢瑟福德县计划”是一个令人震惊的例子,但它也并非孤例。佐治亚州的班布里奇和佩勒姆这两个小镇与私营企业红山社区缓刑公司也达成了类似的协议。在这两个地方,轻罪案件的被告人被法院判处罚金之后,红山公司会立即向他们收取数百美元的额外费用。被告人会被羁押在法院内,红山公司威胁这些被告人,如果他们不马上缴清费用,就把他们送进看守所。

  超过13个州的1000多个法院都在与PCC公司和红山等私营缓刑公司合作。一些公司对如何从司法程序中捞取利润尤其积极。哨兵罪犯服务公司为缓刑监督官提供了名为“奋力进军”的奖金,作为其超额完成收费任务的奖励。当两名新当选的阿肯色州法官试图取缔辖区内的私营缓刑,缓刑公司提起诉讼,控告法官干预了他们从该县缓刑犯身上获利的合同权利。亚拉巴马州法官哈布·哈林顿称哈珀斯维尔地区的私营轻罪缓刑计划是“经司法批准的敲诈勒索活动”。通常情况下,整个计划的安排都是非正式且不受监管的:肯塔基州的许多县都与私营缓刑公司合作,但具体涉及哪些县域,有多少被告人受到监管,这些公司收取了多少费用,都没有任何记录。

  缓刑公司只是众多靠轻罪制度营收为生的私营实体中的一个。许多法院将罚金的征收工作外包给私营公司,并允许他们收取高额的手续费。佛罗里达州的催收公司可以征收高达应缴罚金40%的附加费;亚拉巴马州和伊利诺伊州则允许催收公司征收30%的附加费。只有得克萨斯州明确禁止在被告人无力支付罚金的情况下征收附加费。

  同样,商业保释行业也从轻罪诉讼案件及许多低等法院所依赖的标准化保释时间表中赚取利润。虽然重罪保释的金额更大、利润更高,但针对轻罪的商业保释随处可见。这一行业已经沆瀣一气,共同抵御公民权诉讼和立法改革带来的威胁,因为后者想要结束针对轻罪的金钱保释。2016年,因“债务人监狱”而被起诉的美国专业保释代理人(PBUS)在密西西比州比洛克西开会,这次会议由“赏金猎狗”主持,主题是“从零开始”,他是同名真人秀节目的保释担保人明星,也是该组织中对禁止金钱保释联邦立法提案的反对者之一。美国专业保释代理人的主席贝丝·查普曼(Beth Chapman)称保释改革运动是“一场灾难”。

  越来越多的私营实体正在进入轻罪“市场”。私营监狱公司正在从低等级犯罪的相关惩罚措施中开始扩张,比如日间报告设施、电子监控与中途之家。有的地方甚至实现了检察职能民营化。加利福尼亚州的印地奥市和科切拉市聘请了一家私人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市检察官,专事处理杂草丛生或标牌不当等触犯建筑法规的犯罪。这类案件的被告人认罪后,律师事务所就会向他们收取数千美元的起诉费,并且威胁说,如果他们不付款,就会没收他们的房子。一些大型零售商业已掌握了针对部分犯罪案件的主动权。沃尔玛(Walmart)和布鲁明戴尔(Bloomingdales)等大型企业聘请了一家公司,为涉嫌在商店内盗窃的顾客们量身定做了一套私营犯罪系统,并向他们收取巨额罚金和费用,以换取这些企业不向警方报案。

  轻罪案件的创收体系巨大而复杂,牵扯到了无数的参与者、机构和激励措施。一些司法辖区比其他地区更为严重地依赖于罚金及费用,但归根结底,问题是一样的。轻罪诉讼程序从低收入群体中收缴了数亿美元的罚金、诉讼费和附加费,以便为轻罪制度自身提供多方面资金支持。众多的私营企业也从中分到了一杯羹。这种财富转移已经成为推动轻罪司法制度的程序性质和办案质量的主要动因之一。这在很大程度上解释了轻罪案件的规模和速度,也揭开了之所以有那么多穷人和工薪阶层最终被关进监狱的谜底。事实上,这可能已经完全解释了为什么一个城市最先开设的机构就是市政法院。总而言之,这种征税职能是当今轻罪制度的一个决定性特征。

  正如过去几年接二连三的诉讼及和解所证明的那样,各地有许多做法都是违宪的。与此同时,也有许多做法在执法官员、市政当局和立法机构的法定权力范围内。总体而言,对触犯轻罪及轻微违法过错行为征收罚金和诉讼费是合法的,即便对无力支付者而言也是如此。将这些收入转入法院、监狱和其他刑事司法机构也是合法的。虽然对穷人因拖欠罚金而被监禁的程度有限制,但这些限制绝非绝对。

  罚金是一种明文准许且由来已久的惩罚形式。宪法第八修正案规定:“不得要求过高的保释金,不得处以过高的罚金,不得施加残酷及非常规的刑罚。”考虑到犯罪本身的严重性,罚金只有在过于沉重的情况下,才符合宪法所称之“过高”,不能因为被告人付不起罚金,就认为其过高。换言之,法院可以合法地征收超出被告人支付能力的罚金。对于轻微的犯罪行为,罚金可能高达数百甚至数千美元。

  费用和成本也是既定及合法的。收费可由州法规、市政条例或法院规则授权;许多州授权警察、监狱、检察官办公室和其他刑事司法机构自行设定和收取费用。某些类型的费用由于干扰了贫穷被告人诉诸法庭的机会——例如立案及上诉笔录费——已经被认为是违宪的。但是,仅将额外费用强加给被告人以弥补法院支出则是允许的。各州甚至可以向使用公设辩护人的被告人收费,尽管根据定义,公设辩护人只适用于那些负担不起律师费的人。

  由于收费有法律限制,因此它们与司法利益冲突有很大关系。直截了当地按定罪支付报酬是被禁止的:法官不得根据定罪或逮捕令来领取工资。如果法官在为城市筹集资金方面有利益关联,则可能会出现冲突。在1972年的沃德诉门罗维尔案(Ward v. Monroeville)中,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一项分配计划无效,因为这项分配计划中法官表现得过于具有“党派偏见”,有损公平审判,因为这名法官同时也是该镇的镇长,他所评估的罚金及诉讼费占该镇预算的很大一部分。但冲突只是一个程度问题,其他类似的分配也得到了维护。此外,这样的限制条件只适用于司法决策者,这意味着同样收取佣金或费用的警察及法院书记员不在限制之列。

  一些司法判决要求案件收费应与该案所耗费用具有合理的关联性,尽管案件收费很少在此基础上被取消。其他法院则不要求费用的目的与案件之间有任何联系。佛罗里达州最高法院认为“社会不得不聘请一些机构来对抗犯罪行为,因此被判犯罪的人理应为这些机构的改善支出费用”。该州最高法院批准对所有案件统一收取1美元费用,列入该州的一般收入基金。

  宪法对轻罪制度创收能力的核心限制不是在判刑时,而是在执行时。根据平等保护条款,国家不能仅仅因为人们太穷而付不起罚金就将他们监禁。在1983年比尔登诉佐治亚州一案(Bearden v. Georgia)中,联邦最高法院裁定,法官不能因为罪犯没有支付罚金而自动撤销对他的缓刑。相反,法院必须确定被告人对待支付罚金是善意还是非善意,如果不是,且被告人确实缺乏支付能力,法院就不得不考虑以监禁作为替代方案。当基本罪行没有授权监禁时,对轻罪案件创收的限制就更强了。被告人的罪行如果仅限于判处罚金,那么他就不能因未付罚金而受到监禁。

  上述禁止监禁穷人的宪法性条款是最近针对轻罪案件保释金,“债务人监狱”,“要么交钱,要么坐牢”以及私营缓刑制度等一系列诉讼的背后驱动力。这些判例的主要观点是,如果贫穷是被告人无力支付罚金的唯一原因,那么以这些方式中的每一种来惩罚、威胁或者索要罚金,都违反了宪法的平等保护条款。因为这正是许多人所面临的情况,根植于比尔登禁令(Beardens prohibition)的上述诉讼案件是对轻罪案件诉讼程序中关键驱动因素的有力抨击。

  然而,这些限制远不是绝对的。在比尔登案中,法庭重申了该州征收罚金的权力,并指出“被告的贫穷绝不能使他免于惩罚”。虽然丹尼·比尔登的缓刑不能因拖欠款项而自动撤销,但如果他是故意的,如果他没有善意地付出努力来拿出这笔钱,又或者法院认定除了监禁之外没有合理的替代方案,他仍然可能被监禁。此外,“穷到付不起罚金”的概念被证明是空洞和滑稽的。贫困与否的判断权留给了法官,而他们对被告人偿债能力的评估差异很大。众所周知,法官会因为被告家里有有线电视、吸烟或穿着新运动鞋出庭而推断支付能力。事实上,一名法官(最终因屡次发生此类行为而受到制裁)因为一名被告人的食品预算及负担女朋友的开支而斥责了他:

  尽管有比尔登案的保护,但穷人如果触犯了藐视法庭罪,仍有可能面临监禁。藐视法庭罪是法官执行自身命令的工具,其并未被视作针对潜在罪行的惩罚。当法院的命令恰好是罚金时,被告人可能因藐视这一命令而被羁押,直到他们缴清罚金为止。许多州法院利用这一漏洞来监禁轻罪案件中未缴罚金的被告人,而关于刑事被告人是否有权在有关藐视法庭罪的听证中聘请律师的法律还停留在草稿纸上。

  在轻罪制度中,藐视法庭罪的存在制造了一个特殊的悖论。许多罪行只够得上罚金刑,即被告人通常不能因为潜在的罪行而受到监禁。诸如盖尔·阿特沃特这样的交通违章行为被告人在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被判决入狱的。根据定义,非法持有等非犯罪化的行为也不会导致被告人被监禁,因为非犯罪化意味着此类犯罪仅会被处以罚金刑,而监禁刑则不在考虑之列。从理论上看,即使被告人太穷而无法负担罚金,监禁刑也不应该被摆在台面上。然而即便法律并未授权,法院依然可以变相行使藐视法庭罪的审判权,对那些没有支付罚金及诉讼费的被告人判处监禁。从立法技术上讲,被告人不会因为交通肇事或非法持有而被监禁,但实际上,他们却会因未能缴纳交通肇事罪或非法持有罪的罚金而被监禁。因此,判处藐视法庭罪的权力是立法中的一个巨大漏洞。换言之,那些对交通肇事罪或非法持有罪的指控作出认罪答辩的被告人,如果认为自己永远不会面临牢狱之灾的话,姑且可以理解,但如果他们认为不缴纳罚金也能免于坐牢的话,那就大错特错了。

  最后,虽然国家通过监禁来执行罚金的权力受到了一定限制,但它仍然还有许多其他执行机制,包括扣发工资、延长缓刑监督期、社区服务和其他替代性制裁措施。此外,债务本身就具有惩罚性。因此,从本质上而言,比尔登案提供给被告人的喘息机会和平等保护原则作用有限。

  更为根本的是,现实中大多数轻罪制度在运行时并不“关心”其是否符合宪法。有时候,甚至连法官也不懂法律。例如,在得克萨斯州,尽管该州法律已经明文规定必须在监禁被告人之前评估其是否具备支付罚金的能力,但许多法官错误地认为他们没必要这么做。当记者向一位这样的法官指出法律规定时,他只是不停回答:“这个观点很好,这个观点不错,这个观点非常棒!”在俄亥俄州,即便州宪法禁止债务人入狱,俄亥俄州最高法院也明确禁止对未能支付刑事开庭费用的被告人处以监禁刑,然而下级法院经常以未能支付罚金为由判处贫困被告人入狱。在佐治亚州的克林奇县,虽然法律并未授权,但警长依然决定向监狱内的囚犯收取食宿费。本章中描述的许多执法和司法行为显然是非法的,但只有诉讼的威胁才能阻止他们。这种对法律的轻慢代表了位于法治金字塔底层的轻罪文化。

  归根结底,将普通行为从一开始就变成犯罪行为,是这个庞大的国家轻罪机构所掌握的最强大权力。州、县、市各自拥有的权力交叉冗余,它们可以轻而易举地将轻微且普通的行为认定为刑事犯罪,并收缴罚金及诉讼费作为惩罚。只要它们能将随地吐痰、乱扔垃圾定为犯罪,法官就可以让人们为随地吐痰和乱扔垃圾“买单”。当它们要求人们进行汽车登记以及缴纳车险时,没有支付这些费用的司机就会被送上法庭,甚至被送进监狱。由于拥有将数百万人不可避免地参与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权力,导致这个国家将刑事制度滥用于实现各种目的,包括最重要的创收目的。

  刑事轻罪制度的创收目标使其真实目的受到了质疑。如果你问任何一位法律系一年级新生,惩罚的目的是什么?他们都会背诵一句老生常谈的口头禅:“报应、威慑、改过自新、丧失犯罪能力” ,这个定义揭示了刑罚应然功能的重要本质。报应即惩罚罪有应得的人;威慑即阻止人们犯下新的罪行;改过自新即为被判有罪的人提供守法生活的新工具;丧失犯罪能力则是指当所有其他方法都失败时,阻止危险者出现在街道上。

  显而易见的是9博体育,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而言,惩罚谋杀犯的目的都不是为了创收。谋杀案很可能会创造就业机会或收入,但这并不是谋杀案发生的原因。我们之所以会惩罚谋杀犯,首要原因在于刑事制度存在的核心要义:即谋杀是错的,因为它对受害人造成了伤害。为了阻止其他人犯罪,我们必须要惩罚犯罪者,从而维护“人的生命是宝贵而神圣的”这一社会共识。即使在惩罚谋杀犯时碰巧产生了警察侦查费用、检察官工资或监狱预算,我们也不是因为钱而起诉的谋杀犯。

  当然,钱和我们的谋杀案不是没有关系,因为侦查费用是高昂的。事实上,有时我们“没能”起诉谋杀案,是因为受害者贫穷或缺乏政治影响力。执法部门历来低估了黑人凶杀案的价值,如果凶杀案发生在缺乏资金和资源的贫困社会里,可能意味着这个案子永远都破不了。严重犯罪也不能幸免于财富效应——有时金钱和权力才能引起刑事制度的注意。不过,检控严重罪行的首要引导和激励目标并非通过办案来创收。

  然而轻罪案件却与之不同。轻罪制度已经悄悄地将官僚主义的自保和利益收入囊中,扩大了处罚的目的。每年对数百万人的逮捕与定罪的真实动因在于警察晋升政策及办案指标,公私收入以及官僚机构的扩张。出于这些目的,必须保持法院的门是敞开的。这并不意味着每一次逮捕都是为了达到当月指标,每一次定罪都是为了支付法院的账单,每一个被捕者都是无辜的。相反,这意味着在轻罪案件的诉讼文化中充斥着或明或暗的压力。这种压力对被告人施以逮捕、传唤、定罪、监禁和罚金等多种措施,稀释了裁量犯罪、促进公共安全和伸张正义的传统立法目标。

  这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问题——对许多人而言,执法机关所作决定的原因非常重要。在堪萨斯城的一项关于交通拦截的研究中,研究人员发现,黑人和白人对被拦下的感觉完全相左,其原因在于两者对警察拦截的动机有着不同看法。程序正义理论告诉我们,相对于执法结果而言,人们更关心执法的动机。但如何界定这些动机却更为复杂。例如,我曾在一次访谈中得出这样的结论:警察拦截人们有多种原因,但其与此人是否犯罪无关。后来,我收到了一封来自马萨诸塞州退休警官的邮件。这位警官在邮件中很不礼貌,他不仅反对我的上述结论称之为“煽动性和适得其反的”,还说学者们需要更好地“熟悉警察的职能”。

  我认为他的意思是我在指责警察和警察的工作。但这是“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我只是在描述自己眼中当代轻罪案件中职业警务活动的经验性事实。实际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发表了大致相同的观点,承认“警方主动发起的冲突有着多种多样的意图,其中一些与起诉犯罪的愿望完全无关”。但我理解这位警官为什么这么生气,因为拦截和逮捕应该只是为了犯罪。我好像也说过,医生做手术的理由与病人是否需要手术无关。

  由于轻罪制度体量巨大、类型众多,司法辖区对待财务问题的处理方式有着天壤之别,也没有任何一个单一的定义可以涵盖其所有动机。例如,在这位退休警官的家乡马萨诸塞州,立法机构面临着一项提高囚犯费用的提案。该州没有马上提高囚犯费用,而是开展了一项全面的委托研究,结论是,对于大部分贫困人口额外征收费用不仅没有效果,还会适得其反。在华盛顿特区,议会将非犯罪类持有行为的罚金从100美元大幅削减到了25美元,理由是100美元对于该地区的大多数低收入人口来说惩罚性太大。许多公职人员之所以赞成非犯罪化,并非出于金钱考虑,而是认为相对于较低级别的犯罪而言,罚金比监禁更加公平。在每一个例子中,官方决策者一边努力实现一系列正当合法的政策目标,一边努力避免将贫困进一步定为刑事犯罪。

  即使是增加罚金和费用的决定也不是仅仅出于盈利目的。立法机构和司法机关经常决定将经济负担作为刑罚的一部分。罪犯应该承担责任,付出代价,并为审判他们的刑事制度作出贡献——这种观念获得了广泛的支持。正如俄克拉荷马州高等法院在维持对酒后驾驶者征收费用时所说的那样:“我们认为,立法机构没有免除醉酒司机分担维护机构费用的充分理由,因为社会不得不设立这些机构来确保高速公路安全,使无辜者免受酒驾司机带来的风险,使酒驾者得到治疗和恢复。” 虽然实际上这些理由支持增加创收,但它们也植根于经典的刑事司法关切,比如对追究罪犯责任的愿望或者对是非曲直发出共同的信息。正如经济学家可能会说的,这种增加罚金及诉讼费的观点不应当被视为简单的权力寻租而不屑一顾。与之相反,在诸如田纳西州卢瑟福德县这样的极端司法辖区内,轻罪诉讼程序看起来更像是出于公共和私人利益而增设的税收制度,而患者,打个比方说,就像是上文中根本不需要手术的病人。

  私营缓刑制度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抨击,因为与私营监狱一样,它激励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定罪,以此公开地将营利动机渗透到刑事诉讼之中,并将国家惩罚犯罪者的权力(这是典型的公共职能)下放至私营企业。但对私有化的担忧并未完全抓住问题的本质。即便所有参与者均是政府雇员,金钱激励也不会就此消失,而是会转变为其他形式。警察会因为逮捕数量而受到考核奖励,检察官则会因定罪数量而受到奖励,书记员办公室也会因收缴罚金而受到奖励。现代轻罪制度对生产力和税收的承诺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这种制度上的自我保护。官僚机构自然会延续自身的做法,逐渐偏离其创立的原则与使命,轻罪制度下的各种机构也不例外。经费紧张的法院和市政当局正在利用他们几乎完全可以自行掌控的现成收入来源——反正也没有人太关注政治上的。即便在所有官员都对被告人没有任何特别敌意或剥削倾向的情况下,这种诱人的环境也会导致官僚体系的扩张。

  罚金刑并不是轻罪制度的独创,轻罪制度也不是将贫困定为刑事犯罪的唯一罪行。重罪被告人被处以的巨额罚金和费用往往高达数千美元,这也会增加他们的贫困,阻碍他们重新融入市民生活。就像许多轻罪被告人一样,许多低收入重罪犯所背负的刑事债务也是终身的惩罚:他们永远无法偿还。但从哲学上讲,二者并不完全相同。大多数重罪案件的主要惩罚是监禁;美国重罪的平均刑期约为四年。在这种情况下,监狱承担了刑罚的大部分道德价值和工具作用。因此,监狱及其所有惩罚必须在道德上是正当的,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必须首当其冲地承受公众批评。可以肯定的是,罚金刑位于这些刑罚的顶端,增加了其他刑罚的砝码。但是,尽管罚金和诉讼费负担沉重,它们仍旧只是长期监禁刑所带来的独特毁灭性经历的附属品。

  相比之下,在轻罪中,罚金往往是主要的刑罚,有时是唯一的正式刑罚。相对于监禁刑和缓刑而言,罚金刑最为常见。罚金刑有时还是实施缓刑监管的主要原因,但被告人又不是抵押品。这种做法确实是最全面的惩罚,同时具有羞辱性和恶劣影响,个人需要忍受痛苦,他们会遭到公民排斥,往往还会受到羁押。因此,罚金在轻罪刑事处罚的道义上占了很大一部分。当他们显失公平或功能失调时,就会摧毁整个轻罪制度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无论是故意的还是偶然的,罚金刑现在处于轻罪诉讼程序的核心地位,从整体上塑造了对我们民主制度的影响。

  人们现在经常提到美国比其他任何一个国家的监禁人数都多,以此来哀叹美国社会普遍存在的惩罚性特征。这个观点建立在陀思妥耶夫斯基(Dostoyevsky)的观点上,即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可以通过它惩罚犯罪的方式来判断。事实上,轻罪制度以惩罚、征税的方式来使用金钱,这也是美国“文明”的一个决定性特征。尽管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应有的关注,但轻罪案件的罚金和诉讼费决定了美国司法的质量,就像大规模监禁或禁毒战争一样影响深远。想象一下,如果另一个国家围捕其最贫穷的公民,并将他们起诉至法庭以索取报酬,我们会怎么看待呢?在某种程度上,我们的轻罪制度就是由金钱而非传统刑罚目的所驱动的,它不仅侵蚀了轻罪制度的内在品格,而且消解了我们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特性。

  轻罪制度是美国种族平等面临的最大威胁之一。它利用无数次的逮捕编织了一张巨大的网,将千百万非裔美国人与其他有色人种一齐捕捉到了犯罪之中。仅仅依据司空见惯的无害行为,它就不成比例地给有色人种打上罪犯的烙印。它让有色人种背负着逮捕、罚金、监禁和其他惩罚,使他们在经济上更加贫穷、不堪一击9博体育。它还延续了旧的刻板印象,给非裔美国人和其他少数族裔群体涂上了犯罪的颜色,损害了他们的历史地位。虽然大规模监禁通常被认为是这个国家种族不平等背后的驱动力之一,但犯罪的种族主义在刑事制度中出现得更早。在任何人真正入狱服刑之前,种族歧视就已经在低级别逮捕和轻罪法院中出现了。

  在美国,种族与犯罪的故事与非裔美国人的历史与经历密不可分地交织在一起。这是制度收集的关于有色人种群体动态最多的信息,也是本章着笔最重的部分。我们的刑事制度在以各式各样的严厉方式对待着其他种族和民族。美国原住民男子的监禁率是白人的四倍,他们被警察杀害的比例与非裔美国人一样高。拉美裔人比白人更有可能被送进监狱。在许多城市,拉丁裔司机比白人司机更容易被以种族身份对待和拦截搜查。与此同时,阿拉伯裔在机场和边境会被挑出来单独检查。这些现象使美国的刑事制度在国际上恶名远扬。2014年,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对“少数族裔在(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占比过高”以及“少数族裔,尤其是非裔美国人持续遭到不成比例的逮捕、监禁和严厉判决”表示持续关切。

  这些做法和历史造成的人员伤亡是深远的。对许多非裔美国人来说,无处不在的警察拦截是一个可怕的威胁,正在一步步侵蚀着现实生活。要知道,一张超速罚单就可能导致父母或孩子被驱逐出境,这对许多拉美裔家庭而言是一个不寒而栗的现实,以至于一些人不得不避免开车上班或上学。对于从巴尔的摩到芝加哥再到西雅图的有色人种年轻人而言,与警方接触一次就可能留下终身犯罪记录,以至于威胁到他们的教育和未来的生计。对孩子而言,他们则恐惧自己成为下一个塔米尔·莱斯——克利夫兰地区12岁的男孩塔米尔·莱斯在公园玩玩具枪时,被击毙。这些悲剧不仅让黑人儿童的父母心忧,而且给警方与社区关系也蒙上了一层阴影。

  虽然种族问题并不是独立产生的,也不会在真空中发生,但我用了一章的篇幅来单独讨论种族问题。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轻罪制度瞄准了社会的各种不同的软肋。它困住了数十万无力支付保释金、罚金或诉讼费的白人低收入群体及工薪阶层。它以所有种族和民族的无家可归者、年轻人、瘾君子和失业者为猎物。实际上,轻罪制度是一种国家机制,通过这一制度,我们开始在没有多少证据的情况下,仅根据人们的种族、贫困和其他类型的社会弱势特征来将其列为罪犯。通过这种方式,我们正式将种族、阶级和犯罪捆绑为一体,将贫穷的生活与被定罪的威胁联系到一起,将非裔和拉美裔的人种与独特的恐惧和劣势划分成一类。自始至终,种族都是特殊的,这是一种独特的、具有影响力和阶层性的力量,如果没有它的存在,人类就不能完全理解轻罪制度的全部含义,进而也无法完全理解整个美国的刑事制度。

  轻罪制度的种族差异始于低级别案件的治安活动。例如,住在巴尔的摩的非裔美国人蒂里尔·西姆斯(Tyriel Simms)对逮捕已经厌倦了,他对一位采访者说:“我有着很多的被逮捕经历,但我没有被定过罪。我们的存在就被警方当作麻烦,因为没做过的事情而被逮捕是很正常的,这对生活在巴尔的摩的人来说太正常不过了。而对大家来说,对没做过的事情认罪也很正常。”

  在全国逮捕率都居高不下的情况下,少数族裔的逮捕率更高。38%的白人男性,44%的拉美裔男性和50%的非裔男性在23岁之前都至少会被逮捕一次。每年,全国有12%的司机会察拦截,但少数族裔司机被拦截率却高达24%。

  2015年,美国司法部对弗格森警察局的调查报告揭示了官方的种族主义公开行径。该警察局对黑人社区存在着结构性的关注度倾向。在这个非裔人口占67%的城市,超过90%逮捕和传讯都是对黑人实施的。尽管非裔美国人被发现持有违禁品的概率低于白人司机,但他们在停车时被警察搜查的可能性是白人司机的两倍。

  在西姆斯居住的巴尔的摩,非法入侵、行为不检和拘捕等扰乱秩序罪是非裔美国人身上的重负:尽管黑人占巴尔的摩人口的63%,但有80%到90%的相关指控是针对黑人被告人的。事实上,非法入侵罪在巴尔的摩警察局就是一种黑人犯罪,这一假设已经变得根深蒂固了,以至于它已经被写进了非法入侵罪的逮捕登记表。在这一逮捕登记表中,被捕者的姓名、逮捕地点仍然是留白的,但种族和性别栏中已经填好了“黑人男性”。

  其他地方的警察也存在类似行径。在非裔美国人口达40%的北卡罗来纳州达勒姆,有超过80%的拘捕案件对象为黑人。在内布拉斯加州,虽然非裔美国人仅占总人口的5%,但却占所有轻罪案件的近20%。在加州圣何塞市,拉美裔人口占全市30%,但却占了扰乱秩序罪被捕者的70%,拘捕罪的57%,公共酗酒罪被捕者的57%。美国司法部的一项调查发现,康涅狄格州东黑文存在着对拉美裔的普遍歧视,体现在种族定性、侵入通拦截以及对轻微违法行为的高压执法之中。俄勒冈州各地的拉美裔驾驶员被指控无照驾驶、尾灯破碎或非法变道行驶等轻罪的可能性是白人驾驶员的两倍。

  有时,对特定犯罪的治安上也会出现种族差异现象。在得克萨斯州,店内行窃类轻罪可以被指控为简单的盗窃,也可以被指控为更严重的“有组织店内盗窃”。然而,即便有色人种女性和白人女性犯下了别无二致的罪行,但有色人种女性被逮捕和指控为更严重的罪名的可能性也是白人女性的两倍。当逮捕发生在较为富裕的社区时,这种差距表现得更为明显。

  乱穿马路是最为常见的违法行为。从2007年到2011年,伊利诺伊州的厄巴纳有91%的乱穿马路罚单对象是黑人,尽管这个城市的黑人居民只占总人口的16%。在佛罗里达州杰克逊维尔,55%的行人罚单开给了非裔美国人,他们几乎都住在该市最贫穷的社区,占全市总人口的29%。司法部的结论是,弗格森警察局“似乎只针对非裔美国人犯下的某些罪行。例如,从2011年到2013年,在乱穿马路指控中,非裔占了95%,在所有不遵守道路规则的情况中,非裔占了94%”。

  执法也存在严重的种族倾斜。在全国范围内,黑人和白人使用的频率是一样的,但黑人因持有的被捕率是白人被捕率的4倍。在艾奥瓦州、明尼苏达州和伊利诺伊州,非裔被捕的可能性几乎是白人的8倍。在距离达拉斯约50英里的得克萨斯州范赞特县,黑人因持有被捕的可能性是白人的34倍。

  即使在持有合法化的地方,这种种族歧视也可能持续存在。甚至具有讽刺意味的是,这种差异还会继续扩大。在伊利诺伊州,法律赋予警方对持有的行为可以自行决定逮捕或发出传票,其后白人社区的逮捕率迅速下降,但黑人社区的逮捕率实际上有所上升。北卡罗来纳州同样赋予了警察自行决定逮捕或传讯的权力。于是,在2014年至2016年间,夏洛特警方以持有为由逮捕的白人比例仅有10%,而黑人则占28%,几乎是白人的三倍。

  尽管联邦调查局收集的轻罪逮捕数据有限,但它们显示,几个关键的低级别犯罪在全国范围内对非裔美国人都显得执法过度了,非裔约占美国总人口的12%,但对他们的逮捕率通常是这个数字的两倍,有时甚至更高。

  仔细观察会发现,虽然因涉嫌赌博罪、流浪罪的人数和有犯罪嫌疑的逮捕人数并不多,但这几类逮捕很能说明问题,因为这些行为几乎算不上犯罪。赌博是一种典型的无受害者的犯罪行为;流浪法则自1972年以来一直是违宪的;怀疑根本不是犯罪。这些罪行不仅都不构成危险,也不应受指责,而且流浪和怀疑两类罪名是过去宪法时代的产物。所有这些措施都更多地针对非裔美国人。

  对黑人的高逮捕率是一个古老而富有争议的故事。一些人将其解释为某种形式的种族歧视;另一些人将其解释为这代表非裔美国人犯下了更多的罪行。这可能是一种鸡和蛋的问题,因为很难将潜在的犯罪率与警方的逮捕率明确分开。黑人和白人的游荡速度是一样的吗?除了看看他们多久被捕一次,我们怎么知道呢?

  不过,有时我们能获取更多的信息。对于某些暴力重罪,特别是,谋杀案和抢劫案中受害者的调查表明,较高的黑人逮捕率确实反映了较高的犯罪率。对于其他犯罪——最明显的是吸食罪——研究表明,黑人和白人犯下潜在罪行的频率相同,这意味着针对黑人的高逮捕率反映了执法决定的不公正。对骚乱行为、拒捕行为和其他“藐视警察”犯罪的研究同样得出结论,对黑人实施此类犯罪的过度反应不是由更严重的犯罪行为驱动的,而是由警方的自由裁量权驱动的。轻罪逮捕的这种针对性倾向并不是什么新鲜事——自20世纪20年代以来,学者们就指出,警方在针对黑人和黑人社区的轻微犯罪中过度执法,导致了人为的高逮捕率。因此,轻罪逮捕率似乎特别受到潜在犯罪率的影响,因此也特别容易受到种族偏见的影响。

  * 2015年,非裔因有犯罪嫌疑而被捕的人数比例异常低下,而美国印第安人和阿拉斯加原住民(AIAN)在同样情况下的被捕比例跃升至异常高的27%。相比之下,在过去十年中,AIAN因有犯罪嫌疑而被捕的比例徘徊在1%左右,非裔美国人则占35%至55%。

  换言之,扰乱秩序罪的逮捕信息并不能提供给我们太多关于群体行为的信息,但它们能告诉我们很多关于警察实践的信息。自2010年至2015年,巴尔的摩警方逮捕了657名涉嫌“赌博”或“打牌”的人,其中仅有五名是白人。这一统计数据显然没有揭示巴尔的摩白人赌博的频率。取而代之的是,这样的逮捕率透露了关于警务执法本身的信息,这些轻罪是如何分布的,它们被用在何种地方。他们受到的种族偏见的影响表明推动人数增长的是执法偏见,而不是犯罪本身。

  这样的执法差异已经变得越来越明显。例如,2014年,一个大陪审团拒绝起诉掐死埃里克·加纳(Eric Garner)的纽约警察。作为回应,推特上最热门的话题是Criming While White。作为抗议种族差异的一种方式,白人承认自己犯下了轻微的罪行,而警察却让他们逍遥法外。回顾这些供词,CNN总结道:“如果你是白人,你也许可以在商店行窃、酒后驾车,甚至推搡警察——而且不会遭受黑人可能遭受的后果。”2018年,两名非裔美国男子在费城一家星巴克被逮捕,原因是其中一人在没有下单的情况下要求使用洗手间,这是白人一直在做的事情。这一事件被视频记录了下来;公众的强烈抗议导致星巴克关闭了一天,为员工进行反偏见培训。

  轻罪程序自警方的治安行为开启,而这一行为中不成比例地充斥着有色人种。即便剩下的所有程序都是完全公平的,但仅此一项,就会使更多的黑人和拉美裔被定罪。然而事实上,就连程序本身都全无公平可言。虽然很难找到检察官、辩护律师及法官在决策过程中涉及种族的动态数据,但有证据表明,种族差异贯穿了刑事诉讼程序的始终。威斯康星州戴恩县的一项研究表明,在同样的低级别犯罪案件中,检察官对黑人的指控比白人更严厉。被指控犯有轻罪的白人获得减刑或驳回公诉的可能性比黑人高出45%。案件性质越轻微,检察官决策中的种族差异就越大。在北卡罗来纳州夏洛特市,检察官在涉毒案件中对白人减少指控的数量比黑人更多,而且从未减少针对黑人女性的指控。在纽约,检察官在持有案件中向白人提供的认罪协议也比黑人更宽松。

  辩护律师本应保护自己的客户免受种族偏见和政府越权的影响,但他们却可能进一步加重这种问题。学者们认为,在繁重工作的高压下,公设辩护律师可能基于无意识的种族偏见而怠于为黑人客户提供代理服务。其实每个人都有隐藏的偏见,这些偏见会歪曲公设辩护人对案件及证据的评估力度,对客户的可信度以及看待刑罚的公正性。虽然大部分关注度都集中在重罪案件的明显种族差异上,关于轻罪案件判决的研究不多,但偏见也会影响这些法官。弗格森市政法院法官更有可能对非裔美国人发出逮捕令,不太可能驳回针对非裔美国人的案件。在内布拉斯加州,美国原住民和拉美裔的轻罪被告人不仅受到更频繁的指控,而且受到的刑罚也更重。

  这条在轻罪案件中充满种族偏见的管道是根据警察、检察官、辩护律师和法官的数百万项决定而建立的。这些决定通常具有高度的自由裁量权,这些官员有很大的空间来作出他们认为合适的决定。在每个诉讼阶段,这些决定中都包含着太多对有色人种不利的倾向。虽然并非每个人都会这样,但这些倾向足以扭曲整个诉讼过程。由于轻罪制度如此广泛,这些决定共同塑造了美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和定罪的性质。他们的累积效应从很大程度上塑造了整个美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系统性种族偏见。

  在遏制刑事制度的种族差异方面,现行法律中关于种族和种族歧视的规定普遍效果不佳。一方面,联邦最高法院在2017年重申了否定种族歧视的基本原则:“种族歧视在任何方面都是可恶的,在司法中尤其有害。” 另一方面,宪法却对种族差异的广泛存在熟视无睹。事实上,联邦最高法院在之前一份仍具影响力的法庭意见中称这种差异是“不可避免的”,在实践中,宪法在各种各样的情况下,都容忍了种族差异。“当然,有一些种族偏见的风险会影响陪审团对刑事案件的裁决。其他类型的偏见在刑事审判中也存在类似的风险。问题是,在什么情况下,这种风险在宪法上不可接受……量刑上的明显差距是我们刑事司法系统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

  美国宪法中有两个主要条款可以保护刑事诉讼程序不受种族差异和歧视。事实证明,这两个条款都是“跛脚鸭”。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了警察拦截和逮捕嫌疑人的权力,但法院判决,即使种族歧视是完全故意的,也根本不违反这一权力。例如,在1996年的惠伦案(Whren v. United States)中,警察以在停车标志前怠速过长为由,拦截了华盛顿特区年轻的非裔司机迈克尔·惠伦(Michael Whren)和詹姆斯·布朗(James Brown)。警察无视路边的停车标志——这只是借口。相反,他们有一种这个社区的年轻黑人男性是毒贩子的预断。联邦最高法院在此案中判决,只要警察对任何犯罪行为有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那么无论行为有多么轻微,借口拦截都是允许的。在这种情况下,长时间的停车怠速是违反交通规则的,所以警察有权合法截停车辆。由于轻罪和交通法规如此宽泛,因此几乎总能找到违法行为的合理依据。在惠伦案的判决作出后,官员们有很大的权力基于种族刻板印象、预断甚至是故意的种族敌意来逮捕某人,且并不违反第四修正案。

  宪法中禁止种族歧视的另一个主要条款是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该条款明确禁止任何履行政府行为者,包括刑事司法官员的种族歧视,但它只涵盖有目的或故意的歧视。这种法律规定导致歧视的主观意图很难举证,因为被告人必须出示警察、检察官或法官故意基于种族区别对待他们的证据。例如,在1991年的洛杉矶,公设辩护律师办公室代理的每一名涉嫌联邦强效可卡因犯罪的被告人都是黑人。这是检察官的决定造成的:检察官可以自行选择是将棘手的案件送往处罚较高的联邦法院,还是让被告人留在处罚较低的州法院。被告人要求检察官提供记录以证明他们的决定背后确实存在种族偏见的意图。但联邦最高法院的结论却是,全部由黑人组成的被告人群体不足以证明存在歧视,不足以准许被告人获得额外的信息。因此,这种“选择性起诉”的说法几乎不可能得到证实。

  即使在最严重的惩罚——死刑中存在种族差异,也不违反宪法。1987年佐治亚州的一项研究表明,黑人被告人更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如果受害者是白人的话就更是如此了。但联邦最高法院裁定,这种种族差异在宪法上也是可以接受的。通过这样的判决,联邦最高法院减少了宪法诉讼,将这一规定作为挑战或改革刑事系统普遍存在的种族偏见的挡箭牌。当然,联邦最高法院的意志也并非总是千篇一律。在其他领域,例如投票权、教育权和平权行动中,联邦最高法院一直对基于种族歧视的政府决策保持着高度怀疑。然而,在刑事语境中,平等保护条款就被束之高阁了。

  改进的数据采集和行为科学给种族偏见如何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决策提供了新的见解,因此宪法补救措施的空白就变得尤其令人失望。例如,我们对能够塑造人们认知的强大隐性种族偏见有了更深的了解。这些无意识的联想、刻板印象和假设可能会以有影响力的方式扭曲刑事司法决策。法学研究者L.宋·理查森解释到,对于警察而言,“隐性的刻板印象可能会带来一位没有意识到自己存在种族敌意的警官……他会在无意中仅仅根据个人的外貌就区别对待他们。作为隐性偏见的结果,警官可能会评估那些看起来可疑的黑人的个体行为,但即便白人也作出同样的行为,却不会引人注目”。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都怀有同样的隐性偏见,这些偏见也有可能歪曲他们的决定。

  同样,组织和官僚机构有他们自己的内部要求和限制,这都可能加剧种族差异,即便这并非出自他们的本意。警方经常面临大量逮捕的考核压力,事实证明,在缺乏强大的社会和经济组织的低收入社区,逮捕行动更为容易,而这些社区反过来又是许多有色人种的家园。检察机关的指控习惯可能会对少数群体产生累积影响。作出保释决定的法官通常已经获得了关于被告人的少量信息,很大程度上包含犯罪前科、收入和居住地,所有这些都与种族有关。种族差异是所有这些因素综合下的产物,尽管可能任何个体行为者都并未有意为之。因此,根据现行宪法,许多带有种族偏见的决策既没有被意识到,也没有受到挑战。

  于是,在令人珍视的法律原则与种族差异的复杂现实之间就出现了一条越来越大的鸿沟。一方面,民主作出了宝贵的承诺:在平等保护原则和刑罚公正原则下,任何人不得因为种族、性别、民族或宗教而受到刑事处罚。你应该只因你的所作所为受到惩罚,而不应因为你是谁或属于何种团体而受到惩罚。然而,由于宪法救济受到了如此多的限制,这些原则在轻罪制度的司法实践中往往缺乏指导作用。

  美国刑事制度的种族不平等不仅给个人和家庭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向少数族裔灌输了深深的恐惧和不安。这种恐惧在“谈话”中表现得最为明显,在“谈话”中,黑人父母向他们的孩子解释说,当遇到警察时,一定要保护自己免受潜在暴力的侵害。以下是这些痛苦的成年仪式之一的摘录:

  我们之所以要进行这次谈话,是因为你是一个美国黑人小孩……我需要你作好准备,时刻保持警惕,这会让你不再幼稚,我知道,但我现在正在努力保护你。

  如果警察靠近你,你只需要保持冷静,不要反击,也不要反驳——你必须明白,如果你想活着,就要照他们所说的去做。因为这决定了我们还能不能再见。

  可悲的是,甚至有时这样做也没什么用;实话说,也许起不到任何作用。我知道这很艰难,听起来也很可怕,但这不是你的错。

  你要永远昂首挺胸地站着,肩膀向后,并感到自豪。我们会共渡难关的,你永远不要为别人的所作所为而责备自己。

  长期以来,轻罪制度一直是黑人陷入刑事化泥沼的关键因素。非裔美国人从小就懂得自己可能会因为肤色被挑出来,负责轻罪案件的执法机构不仅对他们的人身安全拥有广泛的权力,而且可以对他们的未来施加方方面面的影响。法学教授大卫·特劳特(David Troutt)描述自己早年与执法部门打交道的经历时,认为自己已经被预设为“终生嫌疑人,在极端情况下,快速增长的轻微逮捕记录会让这一点变得更容易”。逮捕既危险又可怕——警察有权对人施以逮捕、搜查、戴上手铐、记录和监禁。正如“谈话”所警告的,在逮捕过程中,警察甚至可以致残或杀人。不仅如此,逮捕还随意地决定了许多其他事情,包括被捕者未来找工作、贷款或住房的能力。通过逮捕,警方可以用社会永远不会忘记的方式来标记一个人。轻罪制度通过这一方式赋予了警方相对不受约束的权力,他们可以基于轻微的无害行为将黑人男子正式转变为轻罪罪犯,有时候这些黑人可能什么都没做。

  无须夸大这种行为的破坏性有多强,也不用质疑它在多久之前就闯入了人们的生活。在一项对圣地亚哥367名五年级学生的调查中,非白人儿童给警察打分的结果显示,他们认为自己比同龄白人更不讨人喜欢,更不值得信赖,更不公平。贫困学校的学生也给警察打了较低的分数。芝加哥的高中生认为,警察的所作所为是不人道的。

  克里斯托弗:“这让我觉得自己很渺小……我快成年了,但(警察拦截检查)让我觉得自己不像个男人——这只会让你感觉到沮丧,好像你什么都不是。”

  社会学家维克多·里奥斯(Victor Rios)花了三年时间研究加州奥克兰黑人和拉美裔十几岁男孩的经历,其中一些男孩收到了数十次传票,原因是“游荡、扰乱治安、在公共场合酗酒、自行车头盔佩戴不合规、违反宵禁……在这项研究中,对未成年‘小流氓’的传讯行为对引诱许多年轻人陷入刑事司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里奥斯写道:“研究现实表明,这些男孩感到自己被排斥、羞辱和不被接纳,有时这会导致他们感到绝望。”

  成年人表达了以种族为目标的恐惧与愤怒。在《靠边停车:警察截停如何定义种族与公民》一书中堪萨斯城的非裔美国居民描述了对交通拦截的不满和种族影响的感受。乔尽管没有超速,但还是被警察拦截,他说,“我感觉自己受到了侵犯”。狄安娜在五分钟内被不同警察拦下来两次,他们想知道狄安娜要去哪里。她说:“我当时非常沮丧,你知道我那时候心里很害怕。”该书作者写道:“警察的拦截行为传达了关于公民身份和平等的强有力信息。通过数百万次的截停行为,这些经历被转化为了这样共通的问题——到底谁才是法治社会里的平等成员?谁才会受到任意的监视与调查?”

  蒂芙尼·基奥马·阿纳贝里是奥克兰的一名急诊医生,毕业于杜克医学院。2016年,她回忆了自己的经历。

  几周前,我在芝加哥开车时被一名警察拦下,这段互动非常愉快。我穿着礼服参加完婚礼开车回来。他是一名白人男性警察,因为我忘了打开我租来的车的前灯,他拦住了我。我能告诉你的是,在他走向我之前,我一直在发抖。我害怕这个警察可能会改变我的一生。因为我怕一旦我对他不礼貌,走得太快,或者手机被误认为是武器,就可能导致极端可怕的后果。

  今天关于刑事制度改革的公开讨论越来越多地囊括了这类故事,而且也认识到轻罪制度与交通执法是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塑造种族轮廓的核心。“黑人也是人”(Black Lives)的倡导者“零运动(Campaign Zero)”组织认为,吐痰和乱穿马路等轻微违法行为应该完全废除,理由是“(这些)活动不会威胁公共安全,还通常被用来监控黑人的身体”。当康奈尔·威廉·布鲁克斯(Cornell William Brooks)担任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The Advantage of Colorded People)主席时,他专注于轻罪行为的性质与执法反应之间的不成比例现象:“在许多事件中,在最糟糕的情况下,年轻人被怀疑犯下了司空见惯的轻微罪行,但他们会遭受压倒性的强大武力,有时是致命的武力,以至于最终酿成了悲剧。”

  轻罪制度中强制力的影响从刑事制度溢出到了更大的社会环境中,在不同个体身上产生了具体的效果。正如我们所见,最常见的一种情形是,轻罪制度——逮捕和定罪——找工作变得更艰难。对于非裔更是如此,由于对犯罪行为的种族主义刻板印象,黑人本来就面临着就业障碍。在一个著名的实验中,简历与资历都一模一样的黑人和白人大学生“测试者”被派去看雇主如何回应他们的求职申请,他们的区别仅在于种族和犯罪记录。结果十分具有戏剧性:对于所有测试员而言,无论黑人还是白人,如果有犯罪记录则更难找到工作,但对黑人的影响更大。对于白人测试员而言,有犯罪记录者求职碰壁的概率翻了一倍。对于黑人测试员而言,有犯罪记录者求职碰壁的概率翻了两倍,似乎犯罪记录在他们身上的耻辱感更加强烈。总体而言,没有犯罪记录的黑人男性比有犯罪记录的白人男性更难找到工作。正如该项研究所言:“尽管白人求职者透露了毒品重罪定罪的证据,而且还声称自己刚在监狱满一年半刑期回来,但雇主似乎认为这个申请者的风险并不比没有犯罪记录的年轻黑人男子高……当今时代的美国,对于求职者而言,生而为黑人就等同于被判重罪。”

  这些动态不仅扭曲了就业市场,对个人未来发展也是毁灭性的教训。正如另一位研究人员所说:“很明显,对于(卡梅伦)来说,就像我们采访的许多其他人一样,他的犯罪记录让他没办法过上美好体面的生活——能够养家糊口,获得绿卡,能够在不被‘监视’的情况下自由行动。”罗尼是弗吉尼亚州的一名年轻黑人女性,她说:“天哪,找工作真可怕。当他们问你:你被定罪了吗(有些人已经仔细到问你有没有犯过轻罪的地步)?他们希望你给他们一个简短的回答,说明指控是什么,发生了什么以及结果怎样。即便这与你在馅饼店工作没有任何关系,但你(依然)不能在那里工作。” 人们敏锐地意识到,即使是轻微的过错也会阻止他们找到工作,他们在就业领域永远如同废人一般,这个公民社会永远不会原谅他们的错误。

  由于种族原因而遭受不平等待遇是一种出了名的腐蚀性心理体验。正如联邦最高法院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废除种族隔离案——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中沉思的那样:“仅仅因为种族而对儿童区别对待,会让他们产生一种对自身在社区所处地位的自卑感,这导致他们的心灵受到几乎难以挽回的影响。”人们很难不怀疑,奥克兰和芝加哥的那些青少年,是否会感觉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从堪萨斯城到巴尔的摩的成年人都透露,遭到对自己、家人或朋友的安全威胁及经济远景的不平等待遇,会让他们感觉自己被打压和疏远。而恐惧、愤怒、羞愧、不信任甚至绝望,都是轻罪制度的不平等导致的潜在代价。虽然它们没有出现在电子表格、法院预算或监狱人口统计中,但对于我们每一个人和整个公民社会而言,这一代价却十分昂贵。

  这些种族差异和负担的集体影响导致有色人种更难在平等的政治基础上站稳脚跟。当轻罪制度对待黑人比白人更严厉时,就会给整个群体带来负担,使他们居于弱势地位。同样,这一制度还经常压迫社区里的有色人种,使他们无法充分享受公正强大的执法带来的好处。在一种恶性循环中,轻罪制度侵蚀了社会最脆弱群体的政治资本,使他们更难抵抗前者的入侵和伤害。在所有这些方面,轻罪制度的不平等远远超出了刑事制度,也扭曲了整个公共领域。

  治安是国家为公民提供的宝贵利益,也是安全和合法的承诺。但在整个美国,治安保障也不平等,因为它并不是以同样的方式提供的。那些因低级犯罪而受到严密监视的社区在严重犯罪方面获得的治安资源通常较少:911报警的响应时间较长;凶杀案调查效果较差。例如,卡洛斯在新泽西计划下长大,他的兄弟是一名警察。卡洛斯说,如果你打电话给附近富裕小区的警察,接线员会告诉你:“警察五分钟内马上就到……但在我住的地方,情况就不一样了。如果你报警,接线员会说警察一小时就到,然后是两小时……这要看你住在哪个镇了。而像我们艾克这种地方,他们根本不关心你。”

  长期以来,这种警力不足一直被理解为一种官方形式的歧视。法学教授小詹姆斯·福尔曼(James Forman Jr.)写道:“非裔美国人一直将保护黑人生命视为民权问题,无论威胁来自警察还是街头罪犯。”兰德尔·肯尼迪(Randall Kennedy)教授进一步表示:“非裔美国人在刑事问题上遭受的主要伤害不是执法过度,而是执法不足。” 过多的警力可能是歧视性的,但警力太少也同样如此。

  换言之,居于不利地位的社区会同时忍受执法过度和执法不足的双重痛苦——他们要遭受太多侵犯性的轻罪治安压力,但又极少享有针对严重犯罪的警力保障。事实上,有时过度执法也会导致执法不足的局面加剧。例如,学者们认为,对轻罪案件的过度处理可能会阻碍警方收集证据和寻找愿意作证的证人的能力,从而使破获凶杀案变得更为困难。因此,这些社区即便对严重暴力犯罪寻求更多的警力保障,支持社区内派驻更多警察,但也会轻罪警务。正如专栏作家查尔斯·布罗所写:“少数族裔社区希望维持与其他社区一样的治安,但它们希望这种治安是适当且成比例的。”

  因此,过度执法和执法不足既非完全对立,也不会互相治愈:过度的警戒并不能通过警力不足来解决,相反,它们的歧视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政治与种族的劣势,民主的剥夺,此种情况都是因为国家疏于充分致力于恰当的治安平衡而出现的。当前的现状是通过刑事诉讼制度来征收的种族税收,贫困社区的居民由此遭受了两次惩罚:一是因愚蠢变化带来的过度监管,一是对严重犯罪威胁的保障不力。

  这种警力的匮乏是政治上弱势的体现——一般而言,拥有更多资金与政治影响力的社区会得到更为积极和有效的治安保障,就像他们的学校和垃圾收集设施也更好一样。但治安机能障碍是一种自我强化的特殊匮乏现象,因为这种情况反过来又加剧了自身的政治弱势。过度监管与过度刑罚化会摧毁社会资本,这导致个人和社区更难参与政治进程,也更难发出自己的声音。因此,过度定罪切断了非裔美国人和其他少数族裔使政府部门回应和改变政治路线的途径。

  最知名的政治排斥是重罪剥夺公民权机制,这一机制目前剥夺了220万非裔美国人的投票权,超过了美国黑人成年人口的7%。刑事制度是以其他不那么公开的方式将有色人种排除在民主进程以外的。遭到刑事处罚处分的人,无论是否有资格,都不太可能投票或担任陪审团成员。这些人既不太可能参与政治活动来要求政府机关提供服务,也不会以、集会或者其他方式参与政治。政治学家艾米·勒曼(Amy Lerman)和维斯拉·韦弗(Vesla Weaver)写道,体验过刑事程序的人会对政治产生戒心:“他们没有培养积极参与公动的工具和风气,而是学会了保持沉默。他们只对政治当局保持警惕和不信任,却不再提出任何要求。”

  与此同时,刑事诉讼程序加剧了对黑人犯罪的刻板印象,而这种刻板印象已经将非裔美国人的公民权利压制了长达一个多世纪。历史学家哈利勒·纪伯伦·(Khalil Gibran Muhammad)解释说,自南北战争以来,“黑人犯罪率”的概念本身就破坏了非裔美国人的社会和政治地位。政客和媒体很少讨论“白人犯罪率”9博体育,但却无时无刻地提到黑人监禁率、黑人逮捕率和黑人犯罪率,这些都使非裔美国人可能是罪犯的观念被反复强化。反过来,这种刻板印象又使非裔美国人更难对政治进程和围绕犯罪的公众对话产生集体影响。一些政客积极地在政治辩论中注入种族成见。当乔治·H.W.布什(George H.W.Bush)总统在竞选广告中使用威利·霍顿(Willie Horton)的面部照片时,当唐纳德·特朗普(Donald Trump)总统称墨西哥人是将犯罪和毒品带过边境的“犯”时,他们就陷入了将犯罪言论作为种族准则的长期传统中,并以这种方式表明哪些选民重要,哪些选民不重要。

  轻罪制度在许多方面推动了这一潜伏的循环。例如,正是轻罪制度对非裔美国人的过度监管、逮捕和监禁,才导致每年有数千名有色人种留下了逮捕和监禁的案底,也为关于种族和犯罪的刻板印象提供了初步的实质内容。在一个自我强化的循环中,以高逮捕率为特征的社会就会被视作“高犯罪率”社区——这一称谓往往会引发房产贬值、中产阶级搬离、公共服务停摆以及更多的过度治安管控。

  然后,轻罪制度还会带走同样多的人口,并在没有仔细审查证据和遵守诉讼规则的情况下,草率且粗鲁地审判他们,将其中大部分人正式转化为被判有罪的罪犯。实际上,轻罪制度已经作出了这样的假设:贫穷的黑色人种和棕色人种应当被当作罪犯来管理,它就照着这个思路,先剥夺他们的辩护律师,草草翻阅完证据和法条,然后强迫他们认罪,就这样迅速结束了审判。这种“有罪推定”产生了数百万经不起推敲的定罪案件,也助长了本已困扰美国政治数十年的“黑人犯罪率”。

  通过这种方式,对公民的不尊重行为被纳入了轻罪制度本身。我们通常不认为轻罪制度是一种政治行为。但是,只有当我们接受所有数百万人都应该受到这样的对待时,这种快速且草率的诉讼程序才能在政治上被容忍。整个诉讼程序都体现了对被告人的轻蔑和不人道立场。反过来,被告人也认识到,对于掌握国家权力的官方决策者来说,他们并不重要。正如卡洛斯所说,“他们根本不关心你”。

  回到巴尔的摩,泰瑞尔·西姆斯认为这种不尊重来自各个方面,来自每一个参与者,从警察、公设辩护人再到法官,都让他感到无能为力。“上次我被捕时,最初给我设置了15万美元的保释金,后来法官说他心情不好,便把我改成不能保释。他们想对我们说什么就说什么。即使是最坚强的人,最自信的人,都会在这些法官面前崩溃,因为他们有权使用那支笔。这不是剑,是核弹。他们随时可能毁了你的生活,而你必须投入工作、时间和金钱才能找回它。”

  西姆斯的经历证明了法律规定是怎么许下平等对待的承诺的,而国家又是怎么对此熟视无睹的,这完全构成了对民主理念的一种伤害。法官应该根据普遍适用的立法规定来决定是否对西姆斯保释,而非根据他自己的心情而定。这是一个位于民主制度核心的原则,即我们都以同样的方式受到相同的执法权的管理,学者们称之为“法治”。无视规则是对西姆斯平等公民地位的不尊重。立法还通过要求决策者解释他们正在做什么,依据何种证据以及为什么这样做来促进平等待遇。这种规则防止了官方的恣意摆布,或者借用西姆斯的话,是防止官方给你的生活投下一颗核弹。然而,恰恰是这些对规则、证据和透明度的承诺已经被轻罪案件的诉讼程序抛弃了。

  换言之,对证据和程序的漫不经心,就是对罪行和尊严的漫不经心。而当我们对被告人的罪行和尊严漫不经心时,意味着我们无所谓他们是谁,他们做过什么,他们经历了什么。这种做法无异于把一记反民主的耳光抽在了他们的脸上。政府是不会对那些有影响力、有反击能力或对决策者有影响力的人这样做的。这就是每年高达数百万起的轻罪案件的所作所为,尤其是对横跨全国各地的全部民族、种族和年龄的贫困人口和,以及那些有色人种的穷人。

  这种不尊重揭示了种族和金钱之间的紧密联系。虽然有色人种里的穷人在轻罪制度中往往表现最差,但通常情况下表现最好的是富有的罪犯,而不是白人罪犯。富人不会因为他们的贫穷或无法按时支付罚金和诉讼费而受到惩罚,而穷人或无家可归者犯下的行为则被认为是犯罪行为。例如,穷人在公共场合喝酒是一种犯罪,但富人在户外音乐会上自由打开一瓶葡萄酒通常就不是犯罪。当富人确实犯罪时,法院可能会认为他们的风险较低,对他们从宽处理;有时他们甚至可以通过支付治疗费、审前转化费或私人监禁费等方式来解决问题;当然,金钱也提供了接触到资源丰富的律师的途径,他们可以利用制度为自己的客户更顺利、更公平地运作案件。

  但大多数美国人并不享有这种选择。事实上可以说,对非裔美国人的持续不公正对待削弱了该制度对公平和合法的总体承诺,从而使几乎所有人的处境变得更为糟糕。如果涨潮可以抬高所有的船,那么退潮也会威胁到所有的船。当种族政治侵蚀到个人权利和法律程序时,脆弱的白人与有色人种就会一起受苦。地方监狱里挤满了付不起罚金和诉讼费的白人、黑人和拉美人。认罪答辩的压力也导致许多无辜的白人被定罪。非裔美国人可能是过度定罪的主要受害者,但联邦最高法院同样判决,两个孩子的白人母亲盖尔·阿特沃特应该因违反安全带规定而入狱。尽管轻罪制度在历史上曾经专门挑选和惩罚有色人种,但当代轻罪制度的涉及面已经如此广泛,以至于所有美国人在它面前都变得不堪一击。

  轻罪制度就像一头远古巨兽。它在现代社会的任何失败——错误定罪,经济衰退,种族偏见——都不是什么新鲜事。相反,这些都是旧模式的新迭代。法律学家劳伦斯·弗里德曼(Lawrence Friedman)曾写道:“从某种意义而言,每一代人都有自己的刑事司法体系,但总体而言,社会产物往往遵循旧的设计。人物是新的,事件是新的,但图案、模板和死亡的寿命更长。它们慢慢地磨损,慢慢地改变风格,永远不会一下子就被抛弃。” 因此,发掘出轻罪制度的历史面貌,能够帮助我们理解当下的轻罪制度。

  当代的轻罪制度蕴含着深刻悠久的背景故事,甚至可以追溯到几个世纪以前。那时候,刑事司法制度看起来一如今日。在中世纪,欧洲封建领主和政府利用非重罪来控制臣民,并且榨取收入。在英国法律评论家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笔下,18世纪时一系列经过精心设计的严重“轻罪”可以定义为“除了死刑以外的所有罪行”,甚至包括绑架、敲诈勒索和贿赂等严重罪行。

  本章并非意在对轻罪这一悠久谱系进行全面梳理的历史章节。相反,本章将精选美国三种独特的历史现象——两个古老的,一个当前的——并借此深刻描述美国轻罪制度长期面临的挑战。第一种现象开始于南北战争后的1865年前后,结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在此期间,南方各州建立了一个巨大的轻罪制度,政府和商业利益集团通过它有效地复兴了奴隶制。第二种现象则是现在被判定为违宪的流浪法。流浪法一直持续到了20世纪60年代,在那之前,警方不分青红皂白地滥用流浪法来围捕失业者、LGBT群体、有色人种、政治抗议者和其他一大批当时不受社会欢迎的人。第三种现象是当前关于破窗治安和扰乱秩序罪的争议。扰乱秩序罪是比旧时声名狼藉做法更为局限的同源物。这场如火如荼的辩论表明,长期以来围绕种族、金钱和社会控制的轻罪冲突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其仍旧以熟悉的方式顽固地坚持着自身的立场。

  历史的教训有其局限性:今天的美国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相去甚远,与19世纪70年代差异更大。在当代,美国法律已经大幅修改,种族隔离和歧视都是非法的,曾经导致数千人被定罪的法律已经被宣布违宪。与此同时,警察部门、检察官办公室、法院和所有其他与刑事司法制度有关的机构都变得规模更大、能力更强、业务更专业、手段更先进。然而与此同时,两者之间也存在延续性。虽然50年前或100年前的人可能已经认不出当代的刑事司法制度了,但两者之间依然惊人地相似。

  这三个例子(战后南方的残暴作为,违宪的流浪法制度以及对破窗治安的持续争议)是标志性的,但并不具有常态性。不过正因其极端性,所以也具有启发性。它们使轻罪制度的社会意义和政治象征远远超出了其作为犯罪控制手段的常规作用。这些里程碑式的例子提醒我们,在轻罪制度最为糟糕的时候它产生了何种危害:持续性地经济剥削和种族压迫,不受约束地滥用司法权力以及对社会控制的倒退倾向接踵而至。这些例子凸显了轻罪制度在塑造美国民族性格方面的影响力。归根结底,它们能帮助我们更充分地理解和判断当前的轻罪制度。

  1865年,宪法第十三修正案废除了奴隶制,改变了美国的历史进程。但它有一个巨大的漏洞,“除了作为对犯罪的惩罚”。南方各州立即抓住这个漏洞,利用轻罪制度将奴隶制经济的生命又延续了几十年。

  例如,家住亚拉巴马州的格林·科特纳姆年方22岁,他在谢尔比县货运码头附近寻找工作时,因无票搭乘货运火车而被捕。其实他根本没有做过这种事,于是他的罪名被改成了流浪罪,在当时也就是缺乏就业证明罪。当科特纳姆在牢里待了三天以后,法官判决他有罪,处以30天劳役及38.40美元罚金及诉讼费,几乎相当于现在的1000美元。由于科特纳姆无力支付罚金,他的劳役期被延长至6个月。第二天,田纳西煤钢铁路公司(Tennessee Coal, Iron & Railway Co.)的一名代理人同意每月支付12美元用以偿还科特纳姆的罚金。作为交换,法院将科特纳姆移交给了该公司。被移交给田纳西公司后,科特纳姆被用铁链锁起来送到地下12号矿井挖煤。像科特纳姆这样的黑人囚犯整天在黑暗的地下工作,他们白天被枪指着,被鞭子抽打,晚上则被铁链锁在床上。四个月后,患上肺结核的格林·科特纳姆死在了缺乏医疗条件的矿井里。当时是1908年,距离亚伯拉罕·林肯总统签署《解放黑人奴隶宣言》已经过了43年。

  道格拉斯·布莱克蒙(Douglas Blackmon)在他获得普利策奖的著作《换另一种名义奴役:美国黑人从南北战争到二战的二次奴役》(Slavery by Nother Name: The Re-laimation of Black American from the Civil War to World War II)一书中记录了已经被世人遗忘的轻罪制度历史。南方各州在非裔美国人获得自由后,又利用轻罪制度重新奴役了他们。当地治安官和法官抓住黑人赌博、持有酒精、淫秽和流浪等轻微过错,动辄对他们逮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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